(2015)郑知民初字第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德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刘德生
案由
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知民初字第267号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晓东,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阳,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陶燕,河南鼎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德生,男,汉族,1960年3月16日出生,系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1层1165号业主。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诉被告刘德生侵害其他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原创动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阳、陶燕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德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原创动力公司诉称:《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影视剧由原创动力公司制作并发行,原创动力公司系该卡通片及相关作品的著作权人,对该作品中的“喜羊羊”、“美羊羊”等卡通形象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经原创动力公司多年苦心经营,《喜羊羊与灰太狼》多年来在全国各省市电视台持续热播,获得了广大公众的认可,屡获殊荣。也取得了巨大的市场成就,品牌价值超10亿元,成为带动图书、音像、玩具、手机游戏、家居服装、食品饮料、人偶剧、礼品等类版权衍生产品开发的新引擎,实现了版权产品多元化开发、多元化收益、多元化发展的新模式,全面带动了我国原创动漫产业的复苏和崛起。但同时市场上出现众多未经授权的生产者及销售者,瞄准《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作品的价值,大量生产和销售侵犯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的商品,非法牟利,给原创动力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近期原创动力公司发现刘德生销售的“喜羊羊”手表商品上使用了原创动力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喜羊羊与灰太狼》系列卡通形象,未经原创动力公司合法授权,未署名也未向原创动力公司支付任何报酬,并对该系列卡通形象进行了部分修改。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多项权益。原创动力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刘德生:1、停止销售侵犯含有原创动力公司《喜羊羊与灰太狼》卡通形象系列作品著作权商品的行为,销毁侵权商品库存,并在全国性媒体上公开刊登声明,消除侵权影响;2、赔偿原创动力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30000元;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原告原创动力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1、原创动力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原告诉讼主体资格。2、“喜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羊羊”作品登记证,证明原告享有上述作品的著作权。3、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18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4、合理开支:购物费100元。被告刘德生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29日,广东省版权保护联合会分别对动画片《喜羊羊与灰太狼》主角造型之二“喜羊羊”、之五“美羊羊”、之六“灰太狼”、之七“红太狼”美术作品进行了著作权登记。上述登记证显示:作者为罗应康,著作权人为原创动力公司(受让取得),作品完成日期为2003年12月18日,其中美术作品“喜羊羊”头上两角倾斜向上,头发形似棉花做的帽子,头顶较平,额上一缕头发下垂,大眼睛,张嘴大笑,穿鞋站立;美术作品“美羊羊”头上两角倾斜向上,角上配有蝴蝶结发卡,头发形似棉花做的帽子,大眼睛,小嘴微张;美术作品“灰太狼”两耳竖立,头戴小帽子,眼睛黑白分明,嘴巴张开,赤脚而立;美术作品“红太狼”两耳竖立,头戴皇冠,眼睛黑白分明,小嘴紧闭,身穿长袍而立。2014年6月26日,原创动力公司的转委托代理人王辉到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申请对转委托代理人何凤梅购买相关物品的行为及过程办理保全证据公证。2014年6月26日,公证处人员张凯玲、王晓时随同何凤梅(购买人)、王永波(拍照人)来到位于郑州市福寿街万博商城一楼1165号一家门头显示“精品钟表”的店面。在该店面内,何凤梅购买了共计10个手表,该店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销货单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通用定额发票》(面额:壹佰元整)和名片各一张(名片显示:万博商城批发中心刘哲地址:郑州市万博商城一楼南厅1165号)。上述四人将所购物品带回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王永波使用经公证处人员清洁检查过的相机对所购物品进行拍照,后公证处人员对所购物品进行了密封并加盖封条。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对上述过程出具(2014)郑绿证经字第4184号公证书予以确认,所购手表由原创动力公司委托代理人当庭提交。公证封存的6个手表玩具上没有合格证,亦没有任何厂商信息。通过分别对比,原创动力公司主张被告刘德生销售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手表玩具在发型、眼睛、嘴巴、穿戴、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原创动力公司主张权利的涉案4个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一致,但刘德生销售的“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4个手表玩具脸部为一表盘,“美羊羊”2个手表玩具仅有头部,没有身体。另查明,经营场所为郑州市二七区苑陵街16号1层1165号的商店,业主系刘德生,经营范围百货零售,注册日期2012年1月11日。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根据涉案卡通形象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确认原创动力公司系涉案“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其有权对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权之行为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发行权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的形象因《喜羊羊与灰太狼》电视动画片的播出,在社会进行了传播,涉案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能够接触到上述美术作品。河南省郑州市绿城公证处(2014)郑绿证经字第4184号公证书能够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系刘德生所销售。被控侵权的“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手表玩具在头上的配饰、眼睛、嘴巴、穿戴以及人物身材比例等特征与原创动力公司享有权利的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相应特征一致,两者已经构成实质性相似。其中被控侵权4个手表玩具将“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的脸部作为表盘,2个“美羊羊”手表玩具仅有头部,没有身体,但此不同之处没有构成作品的独创性,与涉案作品仍构成实质性相似。刘德生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商品使用“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术作品已获得原创动力公司的授权,故其销售的涉案被控侵权玩具属于侵犯原创动力公司著作权的产品,刘德生的行为侵犯了原创动力公司的著作权。因此原创动力公司要求被告刘德生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属于作者的人身权利,根据著作权登记证的记载,涉案“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术作品作者为案外人罗应康,并非原创动力公司,故原创动力公司主张侵犯其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请求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创动力公司也未提交刘德生商品库存的相关证据,故原创动力公司要求销毁侵权商品库存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赔偿经济损失的数额。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原创动力公司没有提交公证费发票,因此其请求赔偿1000元公证费,本院不予支持。原创动力公司购买涉案侵权产品费用100元,属于合理开支,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原创动力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刘德生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类型、涉案“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卡通形象在动画片中的角色地位、侵权行为的性质、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侵权期间、被告经营规模、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价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25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德生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喜羊羊”、“美羊羊”、“灰太狼”、“红太狼”美术作品著作权产品的行为;二、被告刘德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共二千五百元;三、驳回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260元,被告刘德生负担29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富强审 判 员 龚 磊代理审判员 祝正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司萍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