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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灵民初字第22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杨文礼与马加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礼,马加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2206号原告杨文礼,男,回族,1980年3月16日出生,农��,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马加棋,男,回族,现年30岁,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文礼与被告马加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文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杨文礼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晓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