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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193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王瑛与林森、杨蕾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938-3号申请执行人:王瑛,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林森,聊城市交通局干部。被执行人:杨蕾,聊城市交通局干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东民初字第25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杨蕾的工资收入7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史春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赵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