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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颜承美与王育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保字第216号申请人:颜承美,女,生于1938年12月11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被申请人:王育泉,男,生于1957年7月29日,汉族,居民,住章丘市。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王育泉名下的银行存款8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王育泉所有的位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秀水居委会新昌街12号的房产一处(房产证号04**号),保全金额100000元。并已提供了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育泉银行存款80000元;查封被申请人王育泉所有的位于章丘市明水街道办事处秀水居委会新昌街12号的房产一处。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裴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秦方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