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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生与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唐景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黄生,男,汉族,农民。被告唐景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诉被告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生以其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景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98元,由原告黄生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