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黄生与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生,唐景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一初字第303号原告黄生,男,汉族,农民。被告唐景涛,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生诉被告唐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生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生以其与被告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唐景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395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198元,由原告黄生负担。审判员 郝兴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郭安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