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执字第6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青岛美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青岛龙海医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14号申请执行人青岛美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汇泉国际大厦20F。法定代表人钟玉均,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广州路西徐福村。法定代表人王京华,院长。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度市福州路43号。法定代表人徐金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美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龙海医院有限公司、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青岛美腾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6590元,由被执行人青岛平度新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董洪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