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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横民一初字第20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韦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横民一初字第2085号原告:韦某。被告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韦某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马德耀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邓小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