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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明书与张长新、申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书,张长新,申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张明书,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长新,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被告申凌云,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书诉被告张长新、申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原告张明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