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明书与张长新、申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书,张长新,申凌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393号原告张明书,男,汉族,1964年3月19日生,住林州市。被告张长新,男,1967年6月20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被告申凌云,女,1968年7月20日生,汉族,现住林州市。本院于2015年9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明书诉被告张长新、申凌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明书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明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由原告张明书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