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法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王彦虎与苏银霞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彦虎,苏银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法执字第199号申请人王彦虎。被执行人苏银霞。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彦虎申请执行苏银霞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苏银霞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1352元,未执行到位,执行费70元未缴纳。申请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金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金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华审 判 员 陈 毅代理审判员 马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 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