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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与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汉执字第007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988号。负责人杨春花,行长。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江汉路250号。法定代表人方忠,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23-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返还借款本金95931.35元、赔偿资金占用损失,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执行申请。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代城市地产(武汉)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岸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032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露审判员 李国华审判员 李德清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游向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