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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执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李武德与被执行人杨龙、周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武德,杨龙,周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法执字第650号申请执行人李武德,男,汉族,农民,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杨龙,男汉族,无业,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周宇,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现住址法库县。申请执行人李武德与被执行人杨龙、周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4675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杨龙按责任给付执行款2375元,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周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法库县人民法院(2015)法民三初字第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永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德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