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字第011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被执行人高琪、薛婉霞借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高琪,薛婉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字第011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被执行人高琪。被执行人薛婉霞。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莲民初字第01825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高琪、薛婉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按民事判决书自觉履行,但被执行人高琪、薛婉霞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高琪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池西路金地湖城大镜5号地第11幢2单元14层21401号,建筑面积为124.61平方米,合同登记号:Y11017411。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新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