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与彭兵,王华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彭兵,王华强,谭世清,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保字第00686号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和平路156号24-4#,组织机构代码30509563-7。法定代表人蓝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金亮,重庆唐之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彭兵,男,197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王华强,男,196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申请人谭世清,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申请人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滨江大道二段216号1幢第4层。法定代表人况常仁。被申请人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江南大道19号15-1号。法定代表人刘朝洪。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彭兵、王华强、谭世清、重庆市吉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浩森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为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2500000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罗洪、刘世英为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健惠路28号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三、冻结担保人毛品才、徐光玉为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同文路9幢1单元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四、冻结担保人毛品才为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镇北门路23号二栋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五、冻结担保人毛泽霞、娄宇胜为申请人重庆曼航商贸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街道同文路109号9幢1单元房屋所有权的转让、过户、赠与及设置他项权利等手续。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应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 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