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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执字第0159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与陕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陕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雁执字第01593-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宁,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1368号民事判决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美的制冷产品销售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和丰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后经本院执行,已将案款及利息1668577元和执行费19086元已扣至本院,现本院已将案款全部退还于申请执行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雁执字第01593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宇润代理审判员  张奕鹏代理审判员  郭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