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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民一初字第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孙长运与禚连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民一初字第1228号原告:孙长运,男。委托代理人:富长礼,桦甸市司法局桦树林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禚连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长运与被告禚连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由原告负担1150.00元,余款退回。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冷文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