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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9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周月英与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月英,陈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973号原告周月英。被告陈琦。原告周月英诉被告陈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月英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琦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案外人刘洪平自愿将名下湘K×××××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案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月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扣押被告陈琦的银行存款13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将案外人刘洪平名下湘K×××××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宇容人民陪审员  喻日光人民陪审员  刘传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永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