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安民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良兵、征玉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良兵,征玉花
案由
占有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泰兴安民初字第0658号原告兴化市大山信息咨询服务部,经营场所兴化市安丰镇国蟹市场内。经营者陆产大。委托代理人周建武,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良兵。被告征玉花。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化市大山信息咨询服务部诉被告吴良兵、征玉花占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化市大山信息咨询服务部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兴化市大山信息咨询服务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兴化市大山信息咨询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均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陶翰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