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良琴与陈德娃、郭新建郭新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良琴,陈德娃,郭新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郭良琴。被执行人陈德娃。被执行人郭新建。郭良琴持(2014)牧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来我院申请执行陈德娃、郭新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正在履行过程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牧民一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 路 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牛 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