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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国荣与赵杰、孟宪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荣,赵杰,孟宪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杰。被告孟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荣诉被告赵杰、孟宪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荣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