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国荣与赵杰、孟宪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荣,赵杰,孟宪东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三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陈国荣。委托代理人黄荣杰,盐城市大丰区盐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杰。被告孟宪东。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国荣诉被告赵杰、孟宪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荣于2015年10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国荣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忠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顾云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