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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市民初字第14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与孙晓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孙晓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市民初字第1497号原告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地址:阿克苏市南大街康居小区1号楼1单元501室。法定代表人陈亚军,系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平,新疆君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晓罗,女,汉族,1961年9月8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诉被告孙晓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已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阿克苏地区医疗器械家用电器服务中心负担。审 判 长 马 荣助理审判员 安 宁人民陪审员 张淑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