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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门商初字第004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陆飓威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陆飓威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门商初字第0048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负责人张俊强,行长。委托代理人姜向华,该行员工。委托代理人龚奇龙,该行员工。被告陆飓威。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门市支行与被告陆飓威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明确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孙锋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侯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