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锡洋与李进银、何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之二原告:崔锡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6。被告:李进银,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36。被告:何灿来,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626。原告崔锡洋被告李进银、何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锡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锡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崔锡洋承担。审判长 石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