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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崔锡洋与李进银、何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193号之二原告:崔锡洋,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416。被告:李进银,男,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4936。被告:何灿来,女,汉族,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626。原告崔锡洋被告李进银、何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崔锡洋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崔锡洋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费人民币50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25元,由原告崔锡洋承担。审判长 石 淼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崔卓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