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乌前民初字第330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王荣与张兰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荣,张兰蛇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乌前民初字第3308号原告王荣,男,194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被告张兰蛇,男,195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王荣诉被告张兰蛇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兰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荣因被告张兰蛇未代替其子张磊、张婷偿还所借的20000元借款,特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20‰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之日;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被告张兰蛇之子张磊、儿媳张婷于2013年8月6日向原告王荣之子王红伟借款20000元,由张磊、张婷向王红伟出具借条一张。因张磊、张婷未及时偿还王红伟欠款,王红伟的债权由原告王荣受让,张磊、张婷的债务转移给了张兰蛇,原、被告于2015年3月17日达成一份还款协议书,约定由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2013年8月6日起按照20‰的月利率计算,此款由被告于2015年7月6日前给付5000元本金及2000元利息,剩余15000元本金于2016年12月1日前付清,该15000元本金的利息于2017年6月1日前付清。被告张兰蛇未按期履行该协议约定的付款义务的情况属实,双方达成的协议合法有效,此款应当由被告给付原告。对于被告应当给付的数额,因双方达成的协议中只有5000元本金及利息逾期未给付,其与本金及利息尚未到给付期限,故本院只支持欠款中已经到期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原、被告双方约定的20‰月利率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兰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王荣欠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6日起按照20‰月利率计算至欠款本金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王荣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张兰蛇负担37.5元,由原告王荣负担11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培雄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康 凤注:本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人在二年内未申请执行的,视为自动放弃执行。附: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第八十四条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