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交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青、王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民初字第521号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交口县城迎宾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郭芝兵,理事长。被告王某某,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和古村037。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夫。被告王某某,山西省交口县回龙乡回龙村00东台区023。本院在审理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承担。审判员 司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红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