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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丽青、王兰旺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交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交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交民初字第521号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址:交口县城迎宾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郭芝兵,理事长。被告王某某,山西省交口县桃红坡镇和古村037。被告王某某,系被告王某某之夫。被告王某某,山西省交口县回龙乡回龙村00东台区023。本院在审理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某某、王某某、王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口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935元,由原���承担。审判员  司贵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关红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