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2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李凯望诉被告孙洪伟、孙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凯望,孙洪伟,孙汉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220号原告:李凯望,住隆化县。被告:孙洪伟,住隆化县。被告:孙��成,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凯望诉被告孙洪伟、孙汉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凯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英杰代理审判员 黄 洁人民陪审员 董亚娣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