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天民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何蓉清与贯丕涛、贾清长、南充市嘉联车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蓉清,贯丕涛,贾清长,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天民初字第798号原告何蓉清,女,汉族,生于1963年9月3日,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贯丕涛,男,生于1986年3月30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贾清长,男,生于1973年3月23日,汉族,四川省广元市朝天区人。被告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青云华林花园2号楼1层20号。法定代表人张胜,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南河北京路45号。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蓉清与被告贯丕涛、贾清长、南充市嘉联车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 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狄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