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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00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刘某甲,刘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0067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甲,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乙,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甲、刘某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靖民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罗振林审判员  折宝明审判员  雷斌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玉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