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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执字第99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正堂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秀保,刘庆生,李正堂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曹执字第990-1号申请执行人曹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贾复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刘秀保,农民。被执行人刘庆生,农民。被执行人李正堂,农民。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的(2015)曹商初字第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正堂已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李正堂在银行的存款4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贵乾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 攀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