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702号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将军工业园1号。组织机构代码75445864-0。法定代表人唐苑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燕凌。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北环路3777号。组织机构代码73171654-7。法定代表人张立功,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立功。被执行人张兴芹。申请执行人青州市力王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青州市天源化工有限公司、张立功、张兴芹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青法商初字第106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东审判员 冯建伟审判员 卢晓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众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