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8-01-10

案件名称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罗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罗永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山县西埔镇白石街甘泉巷383号。组织机构代码78216903-7。法定代表人许艺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丽敏,女,1982年2月3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福建省东山县。被告罗永贵,男,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福建省诏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罗永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罗永贵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而申请撤回起诉,这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漳州市信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俩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范 丹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