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仲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黎珍兰、弋江镇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黎珍兰,弋江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仲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黎珍兰,女,1970年1月14日出生,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被执行人弋江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西省弋阳县弋江镇中山路。法定代表人:高发兴,镇长。本院在执行黎珍兰与弋江镇人民政府拆迁安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弋江镇人民政府经调查暂无履行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北京仲裁委员会(2014)京仲裁字第0770号裁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根发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 俞 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