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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4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王宗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457号被执行人王宗强。关于王宗强危险驾驶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3日作出的(2015)温鹿刑初字第004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刑事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王宗强应处罚金250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对上述款项未予履行。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09月23日移送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在温州各大银行无存款余额,本案未能有效执结。据此,本案应先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宜,以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鹿执刑财字第24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才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叶陈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