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84号-2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刘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二初字第00484号-2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秦栏镇秦关南路39号。法定代表人:朱长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严兆俊,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萍,私营业主。本院在审理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6元,减半收取2578元,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天长市富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立龙二〇一五��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田庆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