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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76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杜旺与邢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旺,邢德生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平民初字第07668号原告杜旺,男,1957年1月17日出生。被告邢德生,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柏荣(被告之妻),1969年10月26日出生。原告杜旺与被告邢德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XX宏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旺,被告邢德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柏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杜旺诉称:2015年3月12日上午9时许,我在自家承包地房前不远处干活,被告突然闯进并要求我返还236元钱,我不同意,被告即殴打我,还用斧子将我家桃树地毁坏,铁锹杆砍断,我拿手机报警,被告将我手机摔坏。2015年5月,被告又将我家两颗小榆树砍死。因赔偿事宜协调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我手机损失500元、衣服损失75元、桃树损失100元、铁锹杆损失10元以及我因伤致羊未能及时出售所造成的损失2000元。被告邢德生辩称:今年3月初原告让我帮其找工作,3月12日工作找到了,我去通知原告。原告以为我是要钱去了,不容我解释,拿着斧子就砍我,被我躲过去。我当时空着手,又是残疾,根本就没打原告,也没砍原告的树。事后在派出所主持下,我与原告达成了调解协议,我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手机损坏费300元,双方互不追究。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不同意原告的诉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同村村民,因土地纠纷曾诉至法院。2015年3月12日上午10时许,原、被告再起冲突,原告称系被告企图向其要回已支付的赔偿款,遭到自己拒绝后即殴打自己。被告称自己是去告知原告已为其找到工作,原告不由分说即用斧头砍他。双方均否认殴打了对方。再查:冲突发生后原告报警,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峪口派出所认定双方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后互殴。当日在派出所民警调解下,双方达成2015第001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1.双方自行和解。2.杜放弃伤检、放弃追究邢的治安责任权利。3.邢德生一次性赔偿医疗费和手机损坏费用叁佰元(300.00元)。4.双方就此事不再纠纷。”协议签订当日原告去北京市平谷区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头外伤后神经反应、左小腿皮裂伤、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为此住院10日,花费医药费8061.04元。原告认为其损失与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数额差距过大,以显失公平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撤回调解协议,我院以(2015)平民初字第04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现原告再次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财产损失,具体诉请如前所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原告已另案起诉。另查:冲突中原告手机被摔碎,衣物撕裂开线,秋裤染上血迹。原告手机为老式翻盖陈旧手机,当天其所穿衣物为破旧干活服及秋裤。经本院核实,原告的合理损失为:手机损失100元,衣服损失4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2015)第001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2015)平民初字第04030号民事判决书,手机,衣服,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公民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财产权的,应当对被害人合理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峪口派出所主持达成的(2015)第001号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虽因内容显失公平而被我院依法撤销,但其认定双方系因土地纠纷发生口角,进而互殴具有客观性,在无其他证据佐证情形下本院以此认定双方冲突为互殴,应承担同等责任。原告因此冲突手机被摔坏,衣服被撕破,具体损失数额本院根据手机及衣服价值,结合受损情况予以酌定。原告无法证明其桃树及铁锹杆受损与被告有关,故该损失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因伤未能及时出售羊所造成的间接财产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邢德生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杜旺手机损失及衣服损失共计七十元。二、驳回原告杜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邢德生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XX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徐春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