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户执字第007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颜兴科与被执行人陕西琪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兴科,陕西琪祥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字第00707号申请执行人颜兴科,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琪祥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户县古城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鲁安民,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颜兴科与被执行人陕西琪祥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39000元,并承担执行费49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了案件款39000元,申请执行人主动承担了执行费49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西中民二终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