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执民字第4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何雪松与陈联春、李茹花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义执民字第4647号申请执行人何雪松。被执行人陈联春。被执行人李茹花。被执行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杭青。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雪松与被执行人陈联春、李茹花、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东阳市望江北路西、甬金高速北B地块的房地产及附属设施已由东阳法院处置过程中,但一时无法处置完成。现被执行人陈联春、李茹花、东阳市安凯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金义执民字第4647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功君执 行 员 徐鹏俊执 行 员 龚振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