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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岱执民字第10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与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岱执民字第10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负责人王岱县。委托代理人任涛。委托代理人张汉。被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巽权。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岱山支行与被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7日作出的(2014)舟岱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申请执行标的;为7500000元及利息。案经本院执行,已将被执行人岱山县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岱山县岱西镇仇家门国有岀让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岱国用2013笫020-0**号)予以査封,申请执行人因考虑到本案所涉资产正和另一公司商谈收购事宜,故同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舟岱执民字第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毛文伟审 判 员 孔华村审 判 员 虞和跃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王亚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