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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冬梅诉被告魏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冬梅,魏成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王冬梅,女,1973年9月11日出生,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告魏成德,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委托代理人罗荣清,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永州市零陵区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王冬梅诉被告魏成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国靖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梁娟担任记录。原告王冬梅、被告魏成德及其委托代理人罗荣清均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冬梅诉称,2011年3月17日被告魏成德因承包酒店装修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口头约定借期为15天。后被告因诈骗罪被判刑,出狱后又保证在半年内还款。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魏成德偿还原告借款10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王冬梅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2015年1月13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张,证实被告向原告借款10万元的事实,并承诺在2015年6月前还清。证据二、支付令裁定书,证实原告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被告提出异议,本院依法终结了诉讼程序的事实。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实目的有异议,原告并没有另外借给被告10万元,该借款是空头借条,不能作为2011年3月17日借款的证据。对证据二无异议。被告魏成德辩称,借款属实,原告因被告2011年所借的钱用2015年出具的借条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魏成德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一、询问笔录,拟证实:1.原告主张欠款14万是转账给蔡中元而不是转账给被告,2011年3月17日的借款不是被告所借。2、2015年1月13日原告出具的10万元借条是在派出所恐吓下所出具的,该借条不能证实2011年3月1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证据二、建设银行明细账,拟证实2011年4月23日被告代蔡中元偿还了10万元借款的事实。证据三、王冬梅银行卡存款条,拟证实王冬梅于2011年3月17日与蔡中元发生借款关系,与被告无关的事实。证据四、2012年4月24日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证实被告因诈骗被判缓刑被释放后第四天,原告找到被告,因原告与蔡中元的借款是被告介绍的,原告强行要求被告出具的借条,不能证实原被告之间有借贷关系。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真实性都认可,对证据四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没有强迫被告写借条,都是被告自愿写的。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意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一、二及被告提交的证据一、二、三、四,对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王冬梅提交的证据及原被告的陈述查明事实如下:2011年3月份被告魏成德因搞装修需要资金向原告王冬梅借款20万元,4月份偿还10万元。后被告魏成德因犯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羁押,后被判缓刑。于2012年4月份出狱时原告要求被告出具了借款14万元的借条(其中4万元是利息)。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被告予以拒绝。2015年1月23日原告又找到被告并向派出所报案,后在派出所主持下,被告魏成德要求原告放弃4万元利息并重新向原告出具了借款10万元的借条。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魏成德因经商缺乏资金向原告王冬梅借款,除所还款外尚欠10万元,有被告出具的借条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该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所出具的借条系在原告威逼下所写的理由,经查被告所借原告20万元仅偿还10万元。2015年1月23日所出具的借条,是在原来所出具的借条基础上,并经派出所主持由被告出具的,欠款属实不存在胁迫的可能。因此,被告辩称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魏成德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冬梅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1533元,减半收取767元,由被告魏成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国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梁 娟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