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莘民一初字第1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张西和与李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西和,李秋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莘民一初字第1299号原告张西和,农民。被告李秋法,农民。原告张西和诉被告李秋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西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秋法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西和诉称,2013年9月5日被告李秋法借原告现金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手中没钱为由拖欠,至今未还本付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2.5万元本金及利息。被告李秋法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被告李秋法借原告现金25000元,约定利息为月息3%。原告张西和将2.5万元现金借给被告李秋法,被告李秋法为原告张西和出具借款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张西和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观城周路村,月息3分”。原告张西和经多次催要,被告李秋法未还本付息,2015年5月26日原告诉来我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本院认定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书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张西和与被告李秋法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张西和作为贷款人给付了李秋法借款,被告李秋法应当履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还本付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请求,因原告张西和与被告李秋法之间约定利息过高,应按照年利率24%来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判决如下:被告李秋法自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张西和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自2013年9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李秋法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子坤审判员 张明久审判员 谢洪旭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史国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