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民初字第180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3-28
案件名称
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与宁晋县九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宁晋县九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民初字第1808-3号原告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广中,该业主委员会主任。被告宁晋县九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欣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立华,河北北方国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明久,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宁晋县九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以证据不足,需要补充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处分,且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撤回对被告宁晋县九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宁晋县聚福缘业主委员会负担。审 判 长 牛英涛审 判 员 董志国人民陪审员 高世让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晋西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