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民立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魏义芳、刘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义芳,刘振强,程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义芳,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强,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程国卫,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魏义芳与被上诉人刘振强,一审被告程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魏义芳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义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义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