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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民立终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魏义芳、刘振强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义芳,刘振强,程国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民立终字第6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义芳,女,汉族,1977年4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振强,男,汉族,1972年1月3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原审被告程国卫,男,汉族,1979年7月8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上诉人魏义芳与被上诉人刘振强,一审被告程国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上诉人魏义芳不服本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4)洛龙民初字第122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魏义芳向本院提出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魏义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秦铁林审判员  杨 洪审判员  张予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索青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