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5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单志刚、韩静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宁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1594号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单志刚。被执行人韩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河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单志刚、韩静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宁行执审字第288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建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少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