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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钱时平诉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时平,罗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88号原告:钱时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罗家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时平诉被告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时平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