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钱时平诉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时平,罗家利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2788号原告:钱时平,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告:罗家利,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时平诉被告罗家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钱时平的起诉。本案预收的受理费25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成启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吕文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