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敖民初字第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友宗诉贾阳宗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宗,贾阳宗,贾彦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949号原告贾友宗,男,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孙红军,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阳宗,男,住敖汉旗。被告贾彦宗,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友宗诉被告贾阳宗、贾彦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友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友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友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贾友宗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