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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敖民初字第4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贾友宗诉贾阳宗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敖汉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友宗,贾阳宗,贾彦宗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敖民初字第4949号原告贾友宗,男,住敖汉旗。委托代理人孙红军,内蒙古松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阳宗,男,住敖汉旗。被告贾彦宗,男,住敖汉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友宗诉被告贾阳宗、贾彦宗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贾友宗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贾友宗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友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元,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贾友宗负担。审判员  石立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景海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