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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乔增必、包明英与乔埝生、曹元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增必,包明英,乔埝生,曹元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04号原告乔增必。原告包明英。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武全、宋玉和,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凤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乔埝生。被告曹元。本院在审理原告乔增必、包明英与被告乔埝生、曹元返还财产纠纷过程中,原告乔增必、包明英于2015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乔增必、包明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增必、包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50元减半收取3425元,由原告乔增必、包明英负担。审判员  吴兵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卢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