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封民初字第25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封民初字第2568号原告:张某,女,汉族,农民。被告:刘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某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好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翟新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马 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