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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庆民初字第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袁某某与商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商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民初字第1081号原告袁某某,女,1982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被告商某某,男,1985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庆云县。原告袁某某与被告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诉来本院。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请求撤回本案诉讼。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郭 峰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霍旭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