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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东执字第21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苗翠娥申请执行刘罕平、边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翠娥,刘罕平,边冬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2173号申请执行人:苗翠娥,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绿苑小区。被执行人:刘罕平,男,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被执行人:边冬梅,女,现住鄂尔多斯市东胜区罕台镇。关于申请执行人苗翠娥与被执行人刘罕平、边冬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012)东法民初字第67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边冬梅所有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竞买,致使标的物第二次流拍。现申请执行人苗翠娥申请以第二次流拍保留价抵偿本案部分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应给付元,申请执行人苗翠娥代被执行人边冬梅向上汽通用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车辆抵押贷款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登记在被执行人边冬梅名下的凯迪拉克牌小型汽车一辆所有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苗翠娥名下,该车辆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苗翠娥时起转移。二、苗翠娥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变更、转移登记手续,相关管理部门应予协助办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 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刘新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