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4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4403号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贵平。委托代理人黑连河、崔涛峰。被告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振。本院在审理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喀什天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驻马店中集华骏铸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90元,减半收取49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贾红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耿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