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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刑初字第00355号

裁判日期: 2015-10-0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海刑初字第0035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驾驶员。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连云港市看守所。辩护人周树华,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5)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俊壹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5日18时50分左右,被告人陈某驾驶苏F×××××号大型卧铺客车沿沈海高速公路右侧行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875KM+700M附近时,发现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因事故斜停于前方右侧行车道上。后被告人陈某避让不当造成该客车与苏G×××××号重型普通货车、道路中心隔离护栏先后发生碰撞,致乘车人卢某、韩某死亡。经审查认定,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此事故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另查明,被告人陈某驾驶的苏F×××××号客车登记所有人为南通汽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人陈某系该公司员工,该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苏J×××××号重型普通货车车主为王霞维,该车辆在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近亲属自愿补偿被害人卢某近亲属、被害人韩某近亲属损失,被害人卢某、韩某近亲属、被害人刘某对被告人陈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身份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情况说明、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谅解书,未出庭证人王霞维、XX昌、梁建红、柏志汉、刘海波的书面证词,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连云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出具的连公交高二认字(2015)第00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本案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对被告人陈某的辩护人提出的建议对被告人陈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根据本案情况及被害人对被告人陈某的谅解情况,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二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补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量刑时依法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李正美人民陪审员  杜建新人民陪审员  侯家德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胡维娜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二)项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理。 来自: